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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 兴化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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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0 00: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兴化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0日




兴化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激发大众创业潜能,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江苏省《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金〔2018〕124号)、泰州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90号)和兴化市《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兴政发〔2019〕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市财政统筹资金设立,用于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富民创业贷款”)提供担保、风险代偿的专项基金。

担保基金运行管理坚持“政府出资、城乡一体、创业担保、风险分担、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富民创业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为借款人,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此项贷款的合作银行发放,市财政按政策给予贴息的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中国人民银行兴化市支行(以下简称“市人行”)共同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市人行共同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在原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的基础上,设立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出资规模为2000万元人民币。基金因代偿产生的缺口,由市财政局及时补充,确保基金总额不变。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基金运作的监管。

市财政局委托兴化市政府性担保机构作为担保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基金的具体运营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担保基金以资金池的形式在各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实行单独核算。

市财政局牵头,市人社局、市人行等部门协同配合,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富民创业贷款的政策制定与实施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按规定拨付富民创业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工作,对担保基金运行和财政贴息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依法合规使用,会同市人社局、市人行制订考核细则并对合作机构、担保机构进行考核。

第九条  市人社局主要负责富民创业贷款对象资格审核工作,协助做好富民创业贷款贴息、担保基金管理等工作,并根据泰州市创业办考核要求,会同市财政局、市人行合理制订并向合作银行分解富民创业贷款目标任务。

第十条  市人行主要负责合作银行准入、退出机制,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对各合作银行富民创业贷款进行监督、规范,推动合作银行富民创业贷款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各合作银行要制订富民创业贷款管理办法,严格贷款“三查制度”,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做到“应贷尽贷”。建立富民创业贷款发放台账,做好富民创业贷款的相关统计、分析、上报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每月的第一周向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及市人行报告富民创业贷款发放、回收情况。

第十二条  各合作担保机构要负责富民创业贷款担保业务的受理、审核及担保等工作,与合作银行共同做好贷后管理、逾期贷款催收等相关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第十三条  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

(三)担保基金的银行保值增值收入;

(四)其他。


第三章  基金的运作


第十四条  担保基金应当择优选择银行和担保机构合作进行基金运作。

第十五条  担保基金选择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合作担保机构。

第十六条  担保基金合作的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兴化市市区设点经营;

(二)针对富民创业贷款业务具备六专:专业团队、专项规模、专职审批、专门考核、专设流程、专题宣传。

第十七条  担保基金合作的担保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注册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担保机构;

(二)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七部委2010年3号令)规定,已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三)信誉良好,在各金融机构无不良记录,无重大民事、经济纠纷,担保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担保收费不超过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十八条  富民创业贷款的支持对象为兴化市内的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兴创业人员)。原创业担保贷款规定的支持对象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人群为富民创业贷款重点支持对象(简称重点群体)。

第十九条  个人创业者借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居住和生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二)在我市经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承包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创业农民提供土地流转协议);

(三)提供创业项目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应是最近5年内登记注册;申请的贷款仅用于创业项目购置固定资产或补充项目运营资金;

(四)申请人最近5年应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第二十条  小微企业借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富民创业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富民创业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企业或创业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房地产,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二十二条  富民创业贷款额度:

(一)个人创业者。对个人自主创业、雇用不足3人的,最高额度15万元;雇用3-5人的,最高额度30万元;雇用6人以上的最高额度50万元;合伙创办企业的,最高额度8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或文化创意类项目,最高额度100万元。

(二)小微企业。在兴化市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富民创业贷款重点支持对象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未达到上述招用人员比例的小微企业,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每新实际招用1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请10万元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贷款期限。个人贷款期限3年内,小微企业贷款期限2年内,贷款累计次数均不超过3次。

合作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合理确定富民创业贷款的计息方式,本金到期一次性还清。对展期、逾期、欠息的富民创业贷款,不予贴息。

第二十四条  贷款利率。富民创业贷款个人贷款15万元及以下的执行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当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加1.5个百分点;富民创业贷款个人贷款15万元以上及小微企业执行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当期的同档次“LPR”加3个百分点。在执行贷款利率加点范围内,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有协议约定的按其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富民创业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收费。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无不良记录的创业对象可取消反担保:

(一)对于1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取消反担保要求;

(二)对于10万元到3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被选为市(县)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用良好的创业者,或者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等特定群体,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可以取消反担保要求。

(三)对经办机构综合评估后需提供反担保的贷款申请,贷款对象或其亲友的房屋、汽车、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等经评估认可,均可作为抵押品。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作人员以及有固定工作、固定收入的其他人员。

对恶意拖欠富民创业贷款的个人,经办机构应将其信息报送至省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系统。


第六章   贷款申请程序及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富民创业贷款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

(二)市人社局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申请资格、额度等进行前置审核,其中:个人申请贷款金额50万元(含)以内的,由市人社局审核和认定;个人申请金额超过50万元以及小微企业的申请,由市人社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请人申请资格、额度进行审核和认定,并将可以发放贷款的最高额度供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参考;

(三)合作银行、担保机构依据市人社局派发的《兴化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备案申报表》,对贷款申请人经营状况进行尽职调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放贷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申请富民创业贷款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当场填写《兴化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备案申报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原价及复印件,土地流转的提供流传合同;

(三)申请人带动就业的佐证材料;

(四)申请人当场签署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五)合作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  贷款贴息和申请


第二十八条  富民创业贷款贴息标准:

(一)对富民创业贷款个人创业者贷款金额15万元及以下的,市财政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二)对富民创业贷款个人创业者贷款金额15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合同签订日当期的同档次“LPR”给予贴息;

(三)小微企业按合同签订日当期的同档次“LPR”的50%给予贴息。

所有贴息均不分档计息,对已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专利权、商标权、排污权等抵押担保方式取得市财政贴息的,不得重复享受贴息。

第二十九条  富民创业贷款贴息申请。借款人贷款到期还清本息后,合作银行向市基金办提出贴息申请,市人社局、市人行根据合作银行提供的到期后贷款名单及还本付息情况表进行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复核按规定办理贴息。


第八章  风险控制与代偿和担保模式与费用


第三十条  担保基金设立期间,基金动态最大承担贷款损失为基金实际出资额,即基金对外风险责任余额总量不超过实际出资额。

第三十一条  担保基金对合作银行担保代偿率达到5%时,暂停对其新增担保业务,在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及市人行同意后,方可恢复担保业务。

当担保基金对合作银行担保代偿率达到10%时,基金业务停止受理,进入清理整顿,担保基金合作各方另行商定新的合作方案。若确定担保基金停止运行,存放合作银行的担保基金规模应不小于合作银行富民创业贷款余额的10%,当贷款余额为零时可完全划转基金。

第三十二条  合作银行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日常监督,采取定期回访、随机抽查、跟踪问效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借款人的重大投资活动、债权债务纠纷、事故赔偿、经营状况、还贷能力等。当发现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或风险苗头,并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及时收回贷款。贷款到期前,应提前通知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

第三十三条  创业富民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的,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应当积极催收。

合作银行根据申请人意向选择担保基金合作的担保机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对逾期的创业富民贷款经法院执行无果后出现风险代偿时,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下列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一)无合作担保公司的。担保基金、合作银行,分别按20%、80%的比例共同承担风险责任;

(二)有合作担保公司的。担保基金、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分别按20%、60%、20%的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风险代偿程序:

(一)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本息逾期90日内,未有担保机构参与合作的,由合作银行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代偿申请;有担保机构参与合作的,合作银行向担保机构、基金管理人提出代偿申请。基金管理人3个工作日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受托中介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意见书必须有是否尽职的结论。

(二)经审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则视为不尽职,基金不予代偿。

1.合作银行未按本办法及该银行内部规定的放款条件发放贷款的;

2.合作银行确认借款人已发生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基金办,造成贷款损失的;

3.合作银行授信后,贷款用于房地产投资、购买理财等未用于经营活动的;

4.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未按本行规定履行追索义务的;

5.借款人在合作银行有逾期或欠息贷款,通过发放富民创业贷款还清后,又逾期或形成不良的;

6.合作担保公司未将借款人其他需追加保障措施落实到位的;

7.不符合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规定的;

8.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富民创业贷款的逾期清理由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并填写《逾期贷款清理处理申请表》,经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市人行召集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合议认定后报领导小组审定。清理呆坏账贷款债务的金额包括:贷款本金和贷款期限内的利息。

第三十六条  对被代偿的不良贷款,基金办、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在法律允许追索的期限内仍然保留其追索的权利,依法追偿所得按比例划入担保基金账户冲减代偿款。

第三十七条  担保方式及担保费用(手续费)。原则上富民创业贷款由合作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均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用(手续费)由市财政按照第三方机构审核并经市人社局、市人行确认的贷款发放总额的1%按年结算,支付给担保机构或合作银行。

富民创业贷款贴息资金和担保费用由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


第九章  基金监管与考核


第三十八条  基金设立期间,每年年初由市基金办组织对基金上一年运作情况进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基金办每个季度听取各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富民创业贷款业务的推进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条  合作银行到期还款率应当达到95%以上。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人行每年根据合作银行上一年度富民创业贷款业务开展情况,按照“多贷多存”的原则,以上年度贷款发放比例调整担保基金存款。

第四十一条  年度终了,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人行对合作机构进行考核,合格的保留,不合格的终止退出合作。对合作机构实行考核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考核奖励资金在担保基金获得的收益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统筹。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富民创业贷款业务工作相关人员应当秉公办事,严格恪守工作职责。对审核把关、担保代偿等环节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人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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