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的规定,现将我局确认的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税予以公告(数据截至2022年3月31日): 被公告的纳税人应当及时缴清所欠税款;税务机关对被公告的纳税人所欠税款应当采取清理措施;被公告的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
2022年一季度欠税清册(企业或单位200万以下).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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