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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布] 江苏拟规定:不得以停水停电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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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5 15:4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11月24日开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传来消息,江苏省正开展民法典涉及法规专项清理工作,将修改6件、废止2件地方性法规。在修改的6件法规中,《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民法典精神修改幅度较大。

需要集中打包修改的6件法规中,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内容较多。包括结合疫情防控工作,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既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也要求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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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改还就群众和物业两方面反映较多的共性问题作了明确回应。一是条例增加规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应当单独列账;二是降低了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二次开发、改造的表决门槛,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三是对不交物业费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在催告无效时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四是根据民法典中紧急使用维修资金的主体只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将原条例中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剔除出了可以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范畴。

在其他法规修改中,一项重点是体现“放管服”改革精神,如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改中删除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规定;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增加规定“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省审计条例删去有关建设项目应当在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的内容,避免行政行为妨碍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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